序言
黑龍江工業學院前身是1984成立的雞西大學,先後合並雞西廣播電視大學、雞西市職工業余大學、雞西市師範學校,其辦學曆史可追溯到1958年雞西市師範學校的創建。2013年4月,學校經教育部批准,升格爲以工學爲主、管理學、經濟學、法學、文學等學科協調發展的綜合性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校秉承“修德修能,成人成事”的校训,践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的历史使命,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新的历史时期,学校将紧紧抓住国家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之机遇,坚守特色鲜明的应用技术大学办学之路,坚持创新驱动,优化学科专业布局,创新人才培養机制,加快转型发展步伐,力争更好地服务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黑龙江工业学院,简称黑工院;学校的英文名称为Heilong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HUT。
學校位于黑龍江省雞西市,法定住所爲雞西市雞冠區和平南大街99號。學校可以根據辦學需要,依法設立分校或者變更辦學場所。
學校網址:/。
第三条 学校是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属于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为根本任务,努力将自身建设成水平较高、特色鲜明的应用型普通本科学校。
第五条 学校立足于黑龙江东部地区,面向基层,面向全省,辐射全国特需地区,努力将自身建设成区域内高质量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的重要基地,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进步。
第六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举办者的决定,确立学校分立、合并、终止等重要事项。学校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审定,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教育部审批。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的关系
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学校举办者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据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举办者的权利,承担举办者的义务,保障学校自主办学。學校舉辦者按照幹部組織原則任命學校負責人。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为学校发展提供人员、土地和基本建设等各方面的办学条件,保障办学经费来源。学校举办者依法履行领导和监督职责,支持学校工作。
第九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資産;
(二)按照章程管理學校,組織和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制定內部機構設置方案,任免機構負責人,聘任和解聘教職工,並對其實施獎懲;
(四)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懲,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曆學位證書;
(五)依法保護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条 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護學校資産不被侵占、破壞和流失;
(二)保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養水平;
(三)保證不斷提高辦學效益;
(四)保证學校章程的落实和学校发展目标的实现;
(五)爲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技術貢獻。
學校舉辦者根據學校履行義務情況,對學校及其負責人進行考核。
第三章 教育形式和办学功能
第十一条 学校以本科全日制教育为主,专科及非全日制教育为辅;以學曆教育为主,兼顾非學曆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和对外合作办学。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规模适度、注重质量、稳步发展原则,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现阶段本、专科总体办学规模为9000人左右;力争本科在校生人数逐年增长,专科在校生人数逐年下降。
第十三条 学校构建以工学为主,包括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等在内的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群,着力发展区域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现代服务业需要的特色和优势专业。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东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自身办学目标、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五条 学校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坚持人的全面发展,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基础知识扎实、综合素质全面、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的高层次技能型人才。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坚持政校、校企、校校合作,坚持校内与校外、理论与实践、课上与课下相结合,坚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创造条件促进学生多元发展,鼓励学生特色发展和个性化发展。
学校大力发展现代教育技术,鼓励探索互联网技术下人才培養方式方法的革新,鼓励探索“互联网+”在教学领域的应用。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学行政主管部门、学生、家长、用人单位等社会公众多元参与的,包括学生就业率、就业质量、企业满意度、创业成效等指标在内的人才培養质量监控评价机制;加强对人才培養和科研等工作的全过程、常态化管理;建立毕业生跟踪反馈机制;定期发布教育教学质量年报。
學校對教學院(系)的教學管理和教師個人的育人水平實施定量評價。
第十八条 学校致力于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保障师生员工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和探索自由。
学校积极发展和依法保护科學研究,根据需要设立研究机构,采取措施,鼓励教师开展科學研究、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不断探索、创新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借鉴外来文化,面向社会积极传播和弘扬先进文化,挖掘和繁荣地域文化,积极践行文化传承和引领的社会职责。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工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会、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并采取多种形式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学校管理。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養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又紅又專、德才兼備、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組織機構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規範黨內政治生活,創新黨組織活動載體,豐富黨組織活動內容,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领导学校工會、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职权主要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組織機構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組織機構的负责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産。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學研究,创新人才培養机制,提高人才培養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會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學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由全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应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黨委全體會議、常委會議、校長辦公會議按照其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履行職責、行使職權。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实行校务公开制度,除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义务不予公开的事项外,所有信息均应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实施精细化管理,实施岗位责任制管理,实施部门和个人岗位工作绩效量化考核。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学校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制定五年或者中长期的发展规划和分项规划,并以年度工作计划的方式予以落实。
學校制定發展規劃,應廣泛征求意見,經校長辦公會審議後,由校黨委審定。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一节 内设机构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实际需要和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原则,确定内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學校根據規定和需要設立群團組織。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院(系)、行政处室和教辅部门等内设机构,履行教育教学、科學研究、行政管理、质量监控、图书情报、现代教育技术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工作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逐步推行校、院(系)两级管理。教学院(系)、行政处室和教辅机构等内部机构实行行政负责人责任制;教学院(系)重大事项,根据议题内容,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按照《黑龙江工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
第二节 学术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规范和学术质量,开展學科建設、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的制定和教师队伍建设等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和决策工作。学术委员会按照《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审议學科建設与发展规划;
(二)對教學和科研工作進行調研、規劃、指導、檢查,並提供咨詢服務,審議教學和科技工作計劃;
(三)审议学校師資隊伍建设规划;
(四)評審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職務;
(五)評價擬引進人才的學術水平並作出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建議;
(六)評議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各級政府部門組織的各種人才選拔造就計劃人選;
(七)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項目和成果奖励;
(八)审定学校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項目和奖项;
(九)審議學校其他學術工作的重要決策。
第三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或者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十五人的奇数。各院(系)、教学管理部门和院(系)所属研究机构等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可推荐其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作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校长聘任;其他委员由校长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任。
第三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基层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在任职期间离开学校岗位一年以上者,经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可予以替换。
第三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全体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举行常务会议;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应达全体委员或者常务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会议决议事项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一般事项须经应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重大事项须经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第四十条 各院(系)、教学管理部门和院(系)所属研究机构等基层单位可以设立基层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黑龙江工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开展学位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審議、制定與學位授予相關的標准和辦法;
(二)根據學生成績和學術水平,決定授予、暫緩授予、不授予學位,撤銷已經授與的學位;
(三)處理授予學位時産生的爭議;
(四)學校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副教授或者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十五人的奇数。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四年,換屆時年齡不得超過五十六周歲,可連選連任。
第四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校长担任;副主席二人,由校长提名,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学位委员会下设辦公室(简称学位办),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对一般事项,赞成人数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通过;对重大事项,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通过。
第三节 民主监督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利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會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黑龙江工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代表大会,作为学生自主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代表学生利益和依法维护学生权益。
學生代表大會按照《黑龍江工業學院學生代表大會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法律顾问,按照《黑龙江工业学院依法治校章程》积极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法律顾问负责为学校和师生提供法律服务,审议学校重大合同,参与学校规章制度建设,代表学校参与诉讼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组成。第五十条 学校积极保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改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努力为教职员工参加业务培训、科學研究和学术交流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从事科學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導學生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六)公平獲得參加進修、培訓等發展提升的機會,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範,爲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學校教學計劃,履行聘約,完成教育教學或者其他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爲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爲,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愛崗敬業,掌握本崗位工作技能,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不斷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務質量;
(七)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保護學校財物,維護學校利益;
(八)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三条 学校努力打造一支师德高尚,具有较高教学水平、实践能力和科研素养的“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学校鼓励教师提升学历,提倡教师在职进修,支持教师广泛参与各级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和社会挂职锻炼活动。学校允许教师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社会兼职,扩大影响,服务社会。
第五十四条 学校积极推进全员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依据事业发展需要分类设岗,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推行以激励和约束机制为核心的收入分配制度,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按照岗位类别和岗位工作绩效,分配工资和津贴。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學校對違反規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的教職員工,給予相應處分,並書面送達本人;對處分不服的,可向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申訴。
第七章 学生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招录学生。学校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全面考核考生的综合素质。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使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依法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崗位、臨時困難補助等獎勵和資助;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産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爲,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知悉學校改革發展和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安排提出意見、建議,對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提出意見;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
(二)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三)遵守大學生行爲規範,熱愛祖國,尊師愛友,團結同學,誠實守信,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爲習慣;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和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愛護並合理使用教育教學資源和生活娛樂設施;
(六)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一条 学校积极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创造优良的学习、生活条件,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多元发展。
第六十二条 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学校设立专门奖项,作为对学生的最高奖励,面向成绩突出的在校学生和贡献杰出的校友颁发。
對違法違紀的學生,學校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給予處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就业、创业培训、指导和服务体系,成立专门的创业创新教育服务机构,鼓励学生发展专业社团,广泛开展大学生成功素质训练,采取多种形式促进学生就业和创新、创业工作。
第八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收入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同时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學校依法接受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多種形式的經費支持。
學校辦學形成的各種資産,依法歸舉辦者所有,屬于國有財産。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拥有的有形和无形资产,确保用于教学和科學研究活动的财产不被挪作他用。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资产管理体制,坚持厉行节约、收支平衡、重点投入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资产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六十七条 凡属学校重大财务事项、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需经校长办公会讨论,由校长提请学校党委会决定。
學校日常財務工作由分管副校長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會、校長辦公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定期聽取有關資金收支、財務管理、財務預決算、成本費用管理、資産管理、財務分析等情況的彙報。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严格的财务监督制度。健全内部控制、经济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资产、财务管理工作和各项财务收支活动,依法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和校内外审计部门的监督,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财务报表。
第九章 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第六十九条 学校坚持融入社会各个领域,开展校地合作;融入社会各个行业和企业,开展校企合作;融入社会各类学校,开展校际合作,共建产学研基地或实体,联合开展科學研究、成果转化以及人才培養和交流。第七十条 学校发挥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创造条件,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广泛邀请学校主办机构、主管部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代表及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参加,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學科建設、专业设置、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办学资金筹措与财务预决算、學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社会合作与服务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协商、审议和监督,为实现学校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搭建广阔的平台。
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各系校友分会和区域校友分会,密切联系关心、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的校友,参与学校事务管理,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或者提供有利条件。
第十章 校训、校风、教风、学风和学校标识
第七十三条 学校的校训是:修德修能,成人成事;學校的校風是:勵精圖治,至善日新;
學校的教風是:嚴愛相濟,立身致遠;
學校的學風是:見賢思齊,厚積薄發。
第七十四条 学校的校徽是火凤凰图案,象征学校百经锤炼、活力无限、生生不息、永续发展。
校徽圖案

第七十五条 学校的校旗是由校徽演化来的火焰图案,象征学校以智慧之光烛照学子前程。
校旗圖案

第七十六条 学校的校歌是《青春有梦》。
第七十七条 学校的校庆日是每年的8月17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校长办公会通过,由学校党委会审定;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学校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本章程制定,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学校受理对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条 本章程向校内和社会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单位以及教师、学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章程解释意见由学校法律顾问组织提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以学校名义发布。
第八十二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提议,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并报省教育厅核准,可依法对本章程进行修订。